谌娇艳:
经查,投保人朱某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7月28日出具2016-430131-548-01525844-*号和2016-430131-273-00009732-*号保险单,上述保单由你销售。2016年8月6日,你授意你丈夫孙某,通过孙某工商银行账号给朱某招商银行账号返还上述保单的佣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相关保单复印件,检查组对你的调查笔录,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收款回单,微信通话记录截屏复印件,《保险消费投诉调查事实确认书》,《直接责任人员确认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