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小平
身份证号:31010719620425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2016年度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明确披露承保公司、代理销售主体
在通过携程旅行网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未明确列明承保主体和代理销售主体,未具体告知消费者承保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名称。
二、未明确披露产品条款信息及批备编号
在保险订单确认环节,罗列了全部合作的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条款链接和备案号,未具体披露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适用哪家公司条款及相应备案号。
你作为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对通过携程旅行网在线购买机票、火车票、预定酒店披露内容动态录屏、对通过携程旅行网在线购买机票、火车票、预定酒店披露内容截屏、航空组合险产品条款及备案号披露页面、订单系统后台日志和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信息、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述未对承保公司、代理销售主体信息作准确披露以及对所售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批备编号信息披露不明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