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7-42
负责人:应广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 年10 月,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营业地址
由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
181 号和20 楼。截至2017 年11 月9 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
我局书面报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广庆为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
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保联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