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行为
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存在将车险直销业务虚构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金明、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金明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杰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
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在2016年10月办理车险业务时,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金明、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金明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金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