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安创展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展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红光村
负责人:赫兰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创展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创展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17年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保险单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平安创展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