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保监罚〔2017〕47号

当事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信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当事人:杨洪亮

身份证号:51070219720922XXXX

职务:时任招商信诺网电营销部总经理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当事人:陈志松

护照号码:48697XXXX

职务:时任招商信诺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网电营销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招商信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招商信诺存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我会对招商信诺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其下属3家自建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较高。同时,招商信诺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的品质管理,建立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等,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招商信诺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招商信诺网电营销部总经理杨洪亮、时任招商信诺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网电营销官陈志松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招商信诺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杨洪亮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陈志松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2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招商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