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7〕71号
受处罚单位: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
心支公司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六
主要负责人姓名:余伟
经查,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你公司委托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报业国旅”)承办会务,但部分会议实际并未召开,你公司以虚构会议费方式列支费用约16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州中支办公会议纪要》(富保寿粤广州中支会纪〔2016〕39号)、《关于全峻泽任职的通知》(富保寿粤发〔2017〕20号)等文件资料,全峻泽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负责、分管你公司银保业务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全峻泽警告并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3205163。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