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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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罚〔2017〕31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浙江分公司)

营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

负责人:何中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安盛天平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浙江分公司存在网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安盛天平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不能单独承保交强险,若消费者增加选择投保商业车险后,即可提交投保需求,进入订单确认环节。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我会决定对安盛天平浙江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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