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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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晨光

身份证号:22230219600627XXXX

职务: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

经查,2017年7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范晨光作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情况汇报、《关于吉林省分公司更换办公职场的请示》、职场租赁合同及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范晨光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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