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泛华南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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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7〕59号

受处罚单位: 广东泛华南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南岸路133号

主要负责人:万兵

经查,2015年9月,你公司与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销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惠州中支”)乘意险产品,存在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汽车客运站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及银行回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2017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修订,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码:0000001703205032。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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