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40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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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区10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冯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5月,你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你公司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你公司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你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后,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

二、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你公司两名从业人员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三、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李简承担你公司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李简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代理人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两名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相关证据、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9万元。

你公司存在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3万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13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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