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7〕128号
当事人:沈娟妹
身份证号:3506241968042xxxxx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漳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沈娟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沈娟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漳州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一是虚列会议费。2015年,该公司虚列部分会议费,涉及金额16099.53元。二是虚列绩效。2015年,该公司虚列部分银保专管员绩效工资,涉及金额150323.93元。
沈娟妹作为该公司时任分管银保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富德生命人寿漳州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娟妹予以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