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皖保监罚〔2017〕22号处罚决定。
经查,安徽亚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保险经纪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等问题。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夏保险经纪公司罚款7万元。
时任业务经理阚道光(身份证号码342502XXXXXXXX8014)对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阚道光警告并罚款4万元。
时任主办会计陈峻岭(身份证号码340204XXXXXXXX2017)对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我局决定对陈峻岭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