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监局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也未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新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决定对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新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新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决定对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新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新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