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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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3号

负责人:夏学东

当事人:夏学东

身份证号:42240619801213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学东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存在通过赠送实物礼品、可消费购物积分等方式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情况,涉及金额1,302,234.81元。

时任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总经理夏学东是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二、虚列费用。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以列支“咨询费”的名义,按照代理车险保费规模,向与其合作车险业务的12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奖励费用共计267,080元。

时任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总经理夏学东是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营销活动方案、实物礼品发放台账、积分消费结算明细、合作协议、咨询费统计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夏学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黄冈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夏学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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