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南楼17层
主要负责人:张战军
当事人二:孔高
身份证号:51010319620311****
当事人三:杨雯
身份证号:36230119730225****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四川分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大地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23.36万元。孔高时任大地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杨雯时任大地四川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任职文件、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大地四川分公司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孔高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三、对杨雯警告并罚款陆万元(¥6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