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1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711弄2号9楼

负责人:王亚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年1月——9月,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劳务费193.03万元,向虚假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车险销售绩效。公司在检查前向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了2017年1月——6月通过上述方式虚列费用120.2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林峰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检查前自查主动报告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1月1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