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4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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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中关西路汇智大厦10 楼

负责人:熊忠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委托未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

的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累计实现业务收入49.95 万元。

上述事实,有业务人员清单、鼎宏公估2016 年度收入明细账、调

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委托未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

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

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

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宁波鼎宏保险公估有

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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