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7〕22号
当事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营业部(以下简称“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
住所:辉县市南李庄
负责人:刘晨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存在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六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瑞金恒邦辉县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