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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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湘阴支公司客户节活动的相关说明;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情况说明及油卡发放明细表;费用预支单及附件复印件;财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申辩称:因费用报销手续不全,你在《呈批件(签报)》上补签字。同时,该活动方案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实质性审核,你事先不知情,只是根据财务报销流程需要进行了补签字。由于财务报销系统流程中该费用全部归集到车险,你只对该费用是否超过该单位月度额度负责,对该费用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请求撤销对你本人的处罚。

我局认为:在你签字审批的《呈批件(签报)》中,明确记载有“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的内容。你签字的《湘阴支公司2016年客户节活动方案》中,更详细列明了活动内容及油卡赠送标准。你辩称的对费用真实情况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辩称事后才补签字,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因此,对你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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