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15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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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68号鼎峰中央B单元2208-2209

主要负责人:肖小平

当事人:王峥

身份证号:34242219870818XXXX

职务:时任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6年,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部分查勘费未在账上反映。

时任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7年5月,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变更地址未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时任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6年,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展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时任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部分查勘费未在账上反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峥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变更地址未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峥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上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展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中衡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王峥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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