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26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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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6号

姓名:徐建国

职务:时任新疆聚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在你担任新疆聚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通过虚假列支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方式,向为你公司客户提供车辆落户、过户、年审以及保单送单等服务的邹重兵、张鑫、马彩霞等人支付费用,共计15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新疆聚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502)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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