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
住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云川路金华联小区东侧
经理:汤海军
当事人:汤海军
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0921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经理
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昌泰里恒昌国际65栋2单元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汤海军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以直接少刷保费的方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时任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经理汤海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少收取保费清单目录、保险单复印件、保费交款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卡刷卡小票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汤海军高管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产险永昌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罚款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汤海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