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2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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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群斌

身份证号码:36240119731029****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

寿宁波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 号恒泰大厦12、12A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9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邬某(保险期

间为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7 年5 月9 日)的理赔案件时,在系统中

将出险日期由2016 年6 月8 日修改为2016 年9 月16 日,支付赔款

1666.81 元。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宋群斌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赔案卷宗、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

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给予宋群斌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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