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罚〔2017〕25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
地址:德州市庆云县西环路东、南环路以北德州同盟置业翰林世家综合楼
主要负责人:赵鹏程
当事人:赵鹏程
身份证号:37243219650206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赵鹏程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1-3月,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经理赵鹏程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及费用明细统计表、相关责任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赵鹏程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国人寿庆云县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赵鹏程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