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8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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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罚〔2017〕48号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负责人:吕天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保险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夸大或虚假陈述保险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对保险产品销售门槛条件和价格变动作不实宣传,混淆保险业务和银行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予以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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