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伟
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0229****
职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
寿宁波分公司)银保总监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 号和邦大厦A 座11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查,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2 月——2017 年8 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
餐费、住宿费483.92 万元,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公司银保
总监张伟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
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张伟
警告,并处7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