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9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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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伟

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0229****

职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

寿宁波分公司)银保总监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 号和邦大厦A 座11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查,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2 月——2017 年8 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

餐费、住宿费483.92 万元,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公司银保

总监张伟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

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张伟

警告,并处7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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