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情况的通报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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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的有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我会提交年度报告。以下投资机构未按规定提交2016年度报告,现予以通报: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远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东方国新创业投资管理(新疆)有限公司、信达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上述机构管理的股权基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定期了解投资情况和相关机构合规运作情况。上述投资机构也应当认真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下一步,我会将切实强化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事后报告监管,保险机构与投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按时报送监管信息,并确保所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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