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的有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我会提交年度报告。以下投资机构未按规定提交2016年度报告,现予以通报: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远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东方国新创业投资管理(新疆)有限公司、信达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上述机构管理的股权基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定期了解投资情况和相关机构合规运作情况。上述投资机构也应当认真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下一步,我会将切实强化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事后报告监管,保险机构与投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按时报送监管信息,并确保所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