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1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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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保监罚〔2017〕114号

当 事 人:缑辉

身份证号:350702198210XXXXXX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国货西路143号金垱地块(金尊名都)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福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缑辉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缑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人寿福州中支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该公司举办的12场银保渠道产说会中,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本金”表述,上述产说会共签单13件,已收保费226018元。

缑辉作为课件制作人和主讲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人寿福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缑辉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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