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3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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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淑华

身份证号码:33022719631210****

职务:时任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137 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一案进行了

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 年2 月22 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主要股东张淑华、

陈敏娜与孙植、李云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两人所持有的宁波兴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植、李云超。宁波兴邦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宁波兴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张淑华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关于宁波兴邦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相关章程的报告》、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

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

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张淑华警告,并处罚

款1 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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