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7〕51号
当事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
住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钟诚
当事人:钟诚
身份证号:42010619700616XXXX
职务:时任安心财险总裁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
当事人:邢平
身份证号:51022619690615XXXX
职务:时任安心财险有关负责人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当事人:韦武强
身份证号:34010419700130XXXX
职务:时任安心财险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鹭江西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安心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心财险、钟诚、邢平、韦武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心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
2017年,邢平在未取得保监会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韦武强在仅取得保监会核准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但无其他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上述两人在实际工作中均已履行相关公司高管职责。钟诚、邢平、韦武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安心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安心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钟诚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邢平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韦武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