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力)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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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7〕74号

受处罚人:陈力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623********3013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副总经理

地址:惠州市江北投资大厦

经查,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惠州”)存在通过广州礼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华代理”)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涉及保费金额约821万元,手续费金额约3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及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2017年11月2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关于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华财险粤惠党发〔2016〕23号)、《关于惠州中支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中华财险粤惠党发〔2016〕3号)、《关于调整惠州中支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中华财险粤惠党发〔2017〕1号)等文件,你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分管中华联合惠州车商业务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3205198。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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