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8﹞1号
当 事 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
地址:邳州市运河街道通城世纪广场商务楼601、602、603、617室
主要负责人:陈怀春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存在代签名的行为
保单号为1000****7583的投保单中保险营销员“张某”、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中投保人“周某”、营销员“张某”的签名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二)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或监护人“周某”的签名均为你营销服务部综合内勤韩某某代签。
二、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问题
2013年8月至今,你营销服务部240份保险营销员入司资料中,有124名保险营销员毕业于邳州市某某中学。经抽查发现:张某、石某、李某某、韩某2015年的学历证明加盖“邳州市某某中学”字样公章;庄某某(2010年毕业)、胡某某(2008年毕业)、苗某某(1983年毕业)的毕业证书加盖“邳州市某某中学”字样公章,且校长同为李某某;索海娜2002年毕业于邳州市某某高中,校长为李某某,毕业证书版本与庄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不同。经核实,邳州市某某中学在1999年就已将分成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原“邳州市某某中学”字样公章已经封存,启用“邳州市某某高级中学”字样公章。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保险营销员的入司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代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销服务部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上述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内容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销服务部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营销服务部改正,给予警告,处两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