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2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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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2号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伊吾县营销服务部

营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振兴路118号一层

负责人:章鑫

经查,你机构存在违规承保异地车辆的违法行为:

2016年8月至9月,违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业务,涉及保单共计47件,保费共计324,266.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投保单复印件及车辆承保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机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机构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06)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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