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保监罚〔2017〕3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
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计生服务培训中心)
负责人:吴节运
当事人:吴节运
身份证号:410329196304150036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北2号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吴节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至6月,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在开展车险业务时,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加油卡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共涉及被保险人402人,赠送加油卡金额共计350550元。
相关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及其他证据显示,时任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总经理吴节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总经理吴节运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