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定西中支)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中华路新华书店一楼、三楼
总经理:何保军
当事人:何淑霞
身份证号码:62242119720624XXXX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定西中支副总经理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定西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国寿财险定西中支、何淑霞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定西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编制虚假客户承保理赔信息。
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国寿财险定西中支在业务承保过程中存在投保人留存联系电话号码不真实、理赔案件中被保险人报案电话不真实的情况。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何淑霞是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单复印件、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复印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何淑霞高管任职及工作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定西中支编制虚假客户承保理赔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罚款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何淑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