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简
身份证号:12010519790116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舟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鑫舟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5月,鑫舟代理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鑫舟代理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鑫舟代理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鑫舟代理收取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
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你承担鑫舟代理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鑫舟代理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你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你作为鑫舟代理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鑫舟代理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鑫舟代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鑫舟代理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综上,给予你警告,合计并处罚款6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