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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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涌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520室

负责人:姚晓

当事人:王光毅

身份证号:3301021963051XXXXX

职务:浙江涌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江涌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嘉经纪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涌嘉经纪公司及王光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8月1日,涌嘉经纪公司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一条有关“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内容的决定。截止检查结束日(2017年6月30日),涌嘉经纪公司未向我局报告上述修改章程的事项。

王光毅,涌嘉经纪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涌嘉经纪公司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备案工商登记表、股权转让的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王光毅等人调查笔录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十五条第(九)项,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我局决定对涌嘉经纪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王光毅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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