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5号
名称:新疆聚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1号赛博特汽车城E3区210号
负责人:徐建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通过虚假列支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方式,向为你公司客户提供车辆落户、过户、年审以及保单送单等服务的邹重兵、张鑫、马彩霞等人支付费用,共计155万元。
二、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2017年6月22日前入司的19名保险销售人员,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现场检查前主动书面报告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检查期间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90)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