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办理车险业务时,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金长、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志刚、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互动业务部负责人张纳兴、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达、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王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金长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志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互动业务部负责人张纳兴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达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王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