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9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保监罚〔2017〕39号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89号上海星荟中心办公楼1座5层01-02单元

负责人:戴玉玺

当事人:张国辉

身份证号:14270219780921XXXX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

住址: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张国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予以罚款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国辉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14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