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19号
姓名:梁建龙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经查,在你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销售保险业务期间,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
2016年5月至9月,通过隐瞒异地车辆车牌号,代理销售异地车辆保险业务,涉及保单共计203件,保费共计1282214.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投保单复印件及车辆承保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385)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