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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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恒大世纪广场26楼2601

负责人:叶正顺

当事人:叶正顺

身份证号:42011119811212XXXX

职务:时任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负责人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脉岭村脉岭东街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恩施、随州、孝感、鄂州、宜昌、武汉、黄石、十堰等8家营业部制作的《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未包括营业场所信息。

时任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叶正顺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规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经纪湖北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对叶正顺警告并罚款2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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