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0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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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海军

身份证号码:33022419740511****

职务: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

估宁波分公司)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西湖花园4 幢12 号906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衡公估宁波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中衡公估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 年4 月,中衡公估宁波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址由宁波市高新区

菁华路76 号613 室搬迁至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西湖花园4 幢12 号906

室,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公司负责人王海军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

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中衡公估宁波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

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机

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王海军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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