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8〕4号
当事人:叶启峰
身份证号:352230196810XXXXXX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城关桥南街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叶启峰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叶启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存在手续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部分手续费列支不真实,涉及金额100194.4元。
叶启峰作为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启峰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