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36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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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集团大厦

负责人:孙小龙

当事人:郑泽红

身份证号:42038119711119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车险部经理

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绿岛花园8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客户信息不真实, 业务系统中留存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客户真实联系方式,涉及车辆33905台次。

时任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车险部经理郑泽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车险业务清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阳光产险湖北省分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泽红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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