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7〕2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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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罚〔2017〕22号

当事人:李云强

身份证号:37032319850913XXXX

职务:时任保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保险代理人李云强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云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3月2日,李云强向被保险人刁某某承诺给予其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15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批单复印件、录音资料、调查人员与李云强的通话录音、调查笔录、相关保险公司报送的反馈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李云强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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