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8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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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

经查:

一、你公司2016年承保保单号为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台救护车。该10台救护车行驶证上车辆种类均为“小型专业客车”,使用性质为“救护”,精友系统反馈的车型信息均为“特种车类”,应按“特种车三类”进行承保。但你公司实际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关于救护车承保情况的说明;许某等3人关于救护车承保情况说明;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份保单承保资料复印件;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份保单承保信息业务系统截屏打印件。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拟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2万元。

二、你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你公司客户节活动的相关说明;你公司情况说明及油卡发放明细表;费用预支单及附件复印件;财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你公司罚款7万元。

三、你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关于车辆使用费的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2万元。

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合计31万元,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合计31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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