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7〕14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保监发〔2014〕96号)等有关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名称中虽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但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监管信息。以下公司至今尚未正式报送2016年度并表管理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上述公司认真整改,严肃对待信息报告工作,改进内控机制和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向保监会提交并表管理报告及整改报告。
请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并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做好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送工作,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