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59号
当事人: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负责人:赵志海
当事人:朱济全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株洲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的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职业责任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及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分别为500万元、200万元,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之规定。
时任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济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险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辽宁信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朱济全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12月12日